食工学院院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本着“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院管仪器设备的范围
1、院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学院公共平台上的仪器设备;学院委托各研究室管理的仪器设备;各研究室愿意全院共享且经学院同意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
2、院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按照《食工学院院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使用、管理、维护和考核。
第二条管理和使用
1.院管大型仪器设备由学院委托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实验中心应建立完整的院管大型仪器设备资料档案,随机的仪器配件等要拍摄照片,一并整理归档。实验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合理使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实验中心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2.院管大型仪器设备的存放地点、管理人、设备资料、操作规程和收费方式等相关信息均应在“食工学院实验室管理与预约使用系统”中上网公布,全部实行网上预约登记制度,开放使用。使用者须先预约登记,然后由实验中心根据仪器的实际运行情况负责安排实验。使用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对于部分大型仪器经过培训允许使用者直接操作使用,使用人在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设备管理人员,如管理人员临时不在需报告实验中心负责人,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3.设备管理人员每天应上网查看预约情况并批准使用,超过24小时(非工作日除外)没有对所管设备的预约做出处理意见的,将视为管理事故。一年内管理事故发生三次及以上,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4.院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度,需持上机证操作的大型仪器在设备安装时都将公布培训计划,面向仪器负责人和教师培训以获得上机证,其他人员和学生的培训由各仪器负责人负责。上机证由实验中心发放给经设备负责人培训并认可的使用者。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持证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暂停该上机者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
5.实验中心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不仅服务于学院和烟草行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时也面向全校、面向社会,实行共享开放与部分有偿收费的原则。院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收费标准参照《食工学院院管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试行)》,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设备的维修,维护,耗材等等。
6.仪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并监督其他仪器使用者执行。
7.任何人不得任意拆卸和改装实验室仪器设备,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需要进行拆卸,需通过仪器管理人员、上报实验中心与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8.院管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需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条维护与维修
1.学院指定的院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为设备仪器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设备的维护、保养、功能开发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仪器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修复。
2.院管大型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设备管理员有义务及时维护、维修。发生较大故障(指需要联系有关公司或厂家的技术服务人员前来处理维修)时必须及时报告实验中心主任,书面提交维修申请并提出维修方案,实验中心主任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使用。其维修经费从收取的设备使用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3.出现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各仪器设备负责人应主动上报,对隐瞒不报或查出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赔偿金额按相关规定加倍。
1.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1)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2) 不服从指导,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 未经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改仪器设备(包括待报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 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 对于实验室内的办公设备,如电脑等,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坏或丢失者。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 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3)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3.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鉴定确属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寿命问题,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4.对单价在2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对单价在2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损坏后由实验室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实验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学院审批后报设备管理处备案;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5.赔偿费根据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赔偿方式,分一次性赔偿和分期偿还。确有困难,可以延期偿还。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设备负责人负责催缴,如多次催缴无效,则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当事人工资中代扣,直至交清相应款项。
4.对长期不爱护大型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全额赔偿外,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中规定,将给予通报、处分等处理。
第四条交接和报废
1.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换时将设备档案,随机文件,配件等一同移交,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并在实验中心备案。
2.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鉴定认可后,经实验中心负责人同意,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院和设备处,批准方可报废。
第五条考核
1.院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院管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实际“运行记录”,详细记载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运行记录是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的重要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各设备管理人每年应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填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
2.学院每学期组织相关人员对院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不定期检查。一年内检查不合格次数达到三次的,将收回管理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另做安排。
3.实验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对于在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实验技术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附则
1.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经食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